供电公司:业主承担后可向租房户追讨
2005年以来,市供电公司为2000余户业主安装了“智能IC卡”电表,用户要先交费买卡然后再用电。一旦卡内费用不足,电表将自动断电。然而,因为电表出现机械故障,市民孙先生家的“智能卡”却在欠费时没有断电。谁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如今供电公司和孙先生之间出现巨大分歧。
孙先生的房子在正阳路金方城小区3栋3103,家里的电表是“智能IC卡”电表。孙先生反映,2006年6月,他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作物流仓库使用。2007年5月底,租赁合同到期,孙刘结清房租,孙先生退还了对方的押金。2007年7月13日,孙先生准备再次出租房屋时得知,其欠电费2346元。经供电公司调查,智能电表欠费而没有断电,是由于电表出现了机械故障。孙先生认为,如今租用他家房子的租户已走,他无法讨回所欠电费,故损失应由供电公司承担。
“费用应该由业主孙先生承担。”对孙先生的说法,供电公司并不认同,理由包括:首先,孙先生和租房户结清房款、退还押金前有核实水电等费用是否欠缴的义务,现在以租房户已走无法讨回欠缴电费说不通。其次,供电公司和业主、业主与租房户是两个民事合同关系。在前一个民事关系中,供电公司有向业主供电的义务,业主有缴纳电费的义务。后一个民事关系中,租房户若不按期足额缴纳电费,业主有向对方追讨电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