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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工资待遇支付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08-4-14 10:39:14 您是第位阅读者 【打印】【关闭】

    由于劳动者是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但在用工单位实际从事工作的,因此,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由用工单位承担的,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而是向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则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个人人为这里的劳动报酬应理解为工资,对于非工资的收入部分,比如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其他福利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三款的规定,则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实际上,在很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免除了相应的责任,这即是劳务派遣单位减轻工作责任的需要,也是用工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管理的需要。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将不再允许,此种规定是否能起到良好的规范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完善用工制度的作用,尚需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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