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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民间借贷逾期还款需担利息

时间:2010-04-06 13:43 来源: 长沙团购网 作者: 湖南贷款 字体 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李某与被告高某是多年好友,高某于2008年2月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民间借贷借条一张,但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此次借贷利息和还款期限以及违约金。2009年2月1日李某通知高某1个月之内还款,但高某一直拖欠不还。

经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高某庭审中对借款事实和催告还款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故不应承担借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可以要求高某支付其逾期还款的利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缴纳违约金,应当予以准许。

由此可以看出无息的民间借贷,并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主张利息,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限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自2009年3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的利息。

(责任编辑:长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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