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借贷网长沙贷款---为长沙地区企业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借贷贷款服务,长沙贷款,湖南地区贷款借贷等.欢迎咨询!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

时间:2010-04-06 14:41 来源: 长沙团购网 作者: 长沙贷款 字体 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湖南借贷)

你正在阅读的是: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
本文链接地址是:http://127.0.0.3/jiedaichangshi/161.html浏览更多湖南贷款相关知识,请关注长沙贷款网, 版权所有。转载时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湖南借贷和原始出处及本声明。

湖南借贷网为长沙及周边城市提供湖南借贷|湖南贷款|长沙贷款|长沙借贷等多种形式的贷款和借贷服务

湖南贷款, Copyright ©2009-2012; 湖南借贷网 长沙贷款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湘ICP备09015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