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抵押私自借款 法院保护善意合同
8月19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当地争议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毛某限期偿还原告崔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自还款日起至款还清为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被告逾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崔某可以从拍卖、变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同时驳回了第三人段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自2007年2月,曲靖市的毛某先后三次向原告崔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2008年12月2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抵押还款协议》,约定若被告到2009年6月30日之前仍不能还清全部借款,则当事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被告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随后双方到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法庭同时审理查明:毛某在签订《房屋抵押还款协议》及办理公证时均未向原告及公证人员告知其抵押的房屋属其与女儿段某共有的事实。
(责任编辑:湖南借贷)
你正在阅读的是:共有房产抵押私自借款 法院保护善意合同
本文链接地址是:http://127.0.0.3/jiedaichangshi/780.html浏览更多湖南贷款相关知识,请关注长沙贷款网,
版权所有。转载时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湖南借贷和原始出处及本声明。
下一篇:民间借贷协议 最好办理公证
推荐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