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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现象的调查(3)

时间:2010-04-09 11:02 来源: 长沙团购网 作者: 长沙贷款 字体 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5、不规范的收费机制及不合法的合同违约制裁机制,使借款人不堪重负,导致债务人故意违约以求得法律保护,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率。这类由中介机构事先拟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利率、高违约金、高罚息使债务人选择违约以得到法律的平衡保护。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放贷者及中介公司利用借款人急于获得资金的心理,迫使借款人接受明知违法的“不平等条款”,而合同中记录的高额回报,促使放贷者“放心”地将资金交给中介机构打理。借款人在运用借贷所得资金经营时,其运营成本显著提高,如果其不能获得预期利润或获得不足以偿还高额借款本息时,借款人往往选择故意违约逃避高额借款利息负担。当借款人违约并主张合同相关条款无效时,放贷者的预期获利心理使其难以接受法院的降息调解方案,因而增加了此类案件的调解难度。据沛县法院调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近年来上升趋势明显,2005年受理335件,2006年受理408件,2007年受理789件。这组数字在说明县域经济交往活跃的同时,也反映了不规范的合同内容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而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现象。
     6、市场监管缺位,使民间借贷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目前,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要由工商局管理,其营业范围由工商局确定,但对于这类公司从事相关担保或中介业务,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要求,国家没有规定,并且在其从业期间,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处于一种放任的任其发展的状态。体现在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方面,对担保公司超范围经营没有处罚措施,对其收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中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均没有规定,金融监管机构更没有任何管理权限和措施。各中介机构各自为政,缺少诚实信用,有的担保公司在借贷合同生效前先行从借款人处收取中介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数额提供借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有的公司在促成借贷合同订立后,收取中介费和代理放贷者先行扣息行为相混淆,不向债务人明确说明其所扣款项的用途,且不留手续,发生纠纷后,造成法院对放贷者的放贷数额和债务人收到借款数额难以认定,使案件调解难度加大。

  三、中介机构活跃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原因及其中存在的市场风险评析。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说,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然金融合约安排的资金市场化配置方式,是金融交易主体博弈的结果。民间借贷现象不被政府的态度左右,一直活跃在我国城乡各地,承担着国家银行借贷之外的辅助融资功能,实现着以习俗、道德为控制手段,形式多样的民间非正式社会组织所担负的社会职能,对刚性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形成有效的补充,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其自发性和互助性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当前,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增多,很多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有些中介机构 被当作非法集资诈骗的犯罪工具;有些中介机构由房地产商投资设立,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市场融资部门,从市场上收集的资金流向单一;有的中介机构为融通资金,以高息为诱饵,使放贷者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投向中介机构;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经济秩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资金投向的盲目性,干扰了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影响或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具有两面性,民间信贷也不例外。我们不能只看到其负作用,只有正确分析其活跃的原因和中介机构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适度引导、管理,扬其长处,抑其弊端,使其为我所用,让民间借贷市场走向规范,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一)当前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的诱因。

  1、宏观调控下银行信贷资金紧缩是培养民间借贷市场买方主体的政策原因。通常讲,个私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应通过正规金融融资取得,自2004年起,国家针对投资增长过快、能源、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不稳定因素,加强了宏观调控,银行信贷资金紧缩,使大部分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困难。另外,中小企业贷款具有小、急、频、险的特点,户均贷款额只有大企业的1%左右,贷款频率是大企业的3~5倍,对于银行来说,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高,而收益率并不高。这就直接造成了银行不愿意将过多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在徐州,从2000年到2003年徐州市非公有制经济从国家银行贷款占全市贷款的总量不足1%,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从项目投资到建设到最后的开工投产,都受到很大的束缚3。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不得已的选择。

  2、县域金融弱化是民间借贷再度活跃的催化剂。一是信贷管理权上收。近年来,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基层信贷权限十分有限,减弱了基层信贷发放的积极性。二是县域金融网点收缩。现在除农业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在农村基本不设网点,在全国范围内,自1998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三万多个县及县以下机构。邮政局在农村也是只存不贷,将农村有限的资金吸收流出本地。而农村农业产业链的加长急需资金投入,因而更加加剧了农村地区的资金供需矛盾。在徐州沛县法院民二庭,2006年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占当年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44%以上,反映了县域民间借贷现象活跃的程度。

  3、负利率导致居民储蓄存款流出银行体系之外,为民间借贷再度活跃创造了实现环境。据统计,从2003年11月起,我国重新步入负利率时代,2004年的真实利率为-3%左右,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中,如果利率为负,说明通货膨胀率过高,利率调整慢于通涨率的涨幅,这不是市场失灵,而是政府对利率严格管制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过低并且要承担利息税,必然流出银行体系寻找新的投资途径,使社会融资成本降低,刺激了社会的投资欲望。据徐州市某投资担保公司在网上的信息披露:2003年该公司为某投资者代理投资100万元(放贷),年收益12万元,2004年收益20.16万元,2005年收益48万元。银行存款的低收益与民间借贷的高回报形成巨大落差,使民间借贷成为一般资金持有者的理想投资方式之一。据央行统计,居民储蓄存款增长率在2006年4月首次出现负增长,意味着资金正大规模离开银行,一种是直接进入资本市场,一种是通过基金或保险基金进入股市4。(责任编辑:湖南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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