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现象的调查(4)
4、投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市场介入为投资者与求资者之间建立对接桥梁,吸引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有钱来放贷、有房来借款”,这样的广告词在徐州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徐州的都市晨报、彭城晚报的广告栏充斥着投资理财的诱惑,“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让每一个资金持有者充满着投资后钵满盆盈的幻想。有的投资担保公司直接打出保证年收益在10-12%、无任何风险的承诺。投资担保公司“培养”了新一代专门以放贷营利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资金持有者――“息爷”。也不断地吸引着新的放贷者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有的禁不住投资担保公司的游说,从银行贷款委托中介公司进行放贷。
(二)以中介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活跃的风险评析。
传统的民间借贷活动经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关系本位的社会人际交往是民间借贷运作的基础。中国人历来重视亲缘、人情和面子,以亲缘和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的信用基础,这是我国农业社会流动性弱的根本性特点所决定的,以至于与此相关的人都不愿意在其生活的圈子内成为不讲信用的人。无论是朋友熟人,还是以亲缘为基础建立的关系网络,都具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行为特征。因此传统的民间借贷活动基于其信用规模小、关系链条短,纠纷发生率较低。
近年来投资担保公司等各类中介机构介入的民间借贷活动,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活动相比,出现了参与信贷的人员增多、借贷双方的不熟悉程度增加、信息不对称的变化,因而出现了新的风险。
1、放贷者对借贷风险估计不足,投资时过于乐观。受中介机构的高利率回报的诱惑,不少投资者过于乐观,对借贷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携带资本进入交易时盲目性较大。如从银行退休的张某,自恃具有金融管理经验,从亲戚朋友处以月息2分的利息筹集资金160万元,再以月息5分的高利率通过某投资担保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放贷,投资担保公司收取了4%的中介费后,并没有如其广告语所说为张某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人也没有提供借款担保。在贷款到期后,张某不能收回息亲朋逼债让她苦不堪言。
2、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放贷者风险防范困难。银行贷款在放贷后有一套完备的贷后检查跟踪制度,一旦发生贷款回收风险增加的情形能够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机制。而民间借贷放贷者在放贷后,由于放贷期限长,对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状况无从了解,当借款人经营中出现问题,放贷者很难及时掌握。如果担保公司为放贷者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出于防范自身风险的本能,会支付成本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或经营情况实施监督。但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分析,多数中介公司或投资担保公司以“见证人”或“中介人”名义在借贷合同中签章,对借款不承担风险,更别提以员工名义提供担保的中介行为了。
3、纠纷增加影响社会安定。因投资担保公司制作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规范,收款、还款手续不完整,容易引起纠纷;民间借贷涉及人员广泛,用款人相对集中,一旦发生欠债不还,易引起连锁反应,易发生暴力收款行为。上海商人林某与其妻在徐州登记设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与他人投资设立一投资担保公司,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中介公司承诺高额的佣金,委托各中介机构为其吸纳借款,通过该投资担保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向全市70余户居民借贷资金3000余万元,并出具格式内容相同的借款合同和借据,以其正在开发的房产产权证明书为抵押。由于林某挪用资金并产生经营亏损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所开发的房地产也不能按期竣工,70余户放贷者在借款到期、林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产生恐惧心理,一齐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因涉及刑事犯罪正在侦查中。
4、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民间借贷一般是高利贷,受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企业往往得不偿失。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使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
5、危害正规金融体系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区域,银行吸收存款相应困难。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并未根本摆脱“以存定贷”的模式,资金来源决定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决定资金收益。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必然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2005年徐州市居民储蓄存款额达657.91亿元,与年初相比增幅为16.3%,2006年居民储蓄存款额达729.82亿元,与年初相比增幅为10.93%,2007年的居民储蓄存款额为793.72亿元,与年初相比增幅为8.8%。居民储蓄存款额在逐年增加,但储蓄存款的增速在逐年下降,要分析其原因,除国家对金融市场调控等因素之外,民间资金流向民间投资市场包括其中的借贷领域也应当是资金流向之一。?
四、立足长远发展的治理措施和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分析
在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民间借贷)平行发展,充分说明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关系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也存在互补关系5。这种互补关系表现在:在民间借贷中,由于交易主体常常是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贷款人对借款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信誉和道德品质比较了解,长期沉淀下来的免费信息,使民间借贷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但随着交易金额或交易范围的扩大,民间借贷必然面临与正式金融机构同样的信息问题。在当前的广大农村地区,大量的融资需求具有一次性、短期性、分散性和低产出的特点,这些融资需求无法人正式金融关系中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具有方便快捷、借贷双方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发挥着正式金融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间借贷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一种互补、并存的关系6。
另外,当资金需求者无法从国家银行系统及原有的金融格局中得到有效满足时,民间借贷则有效缓解了资金的供需矛盾。民间信用的活跃程度往往与一个地区金融服务发达程度成反比7。在一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既定的融资需求量,由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共同完成。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决定了资金短缺是一种常态,也意味着正式金融无法满足所有的资金需求,正式金融不能满足的资金需求则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从中短期发展趋势看,紧缩的货币政策将直接作用于正式金融的发展,间接地对民间借贷产生影响。从利率看,目前中国对利率体系中重要的存款利率仍实行管制,政府制定利率政策时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对贷款人进行政策扶持,相应的存款人的利益受损。因而在正式金融市场,贷款利率的管制及资金使用偏好抑制了资金供给,助长了资金需求,两者的缺口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基于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的互补与替代的关系,在抑制正式金融发展的同时,中国适度从紧的金融调控也促进了民间借贷的扩张,短期内民间借贷仍呈扩张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既然抑制其发展成为不能,我们更应理性对待日益的民间借贷市场,冷静分析民间借贷市场各主体的利益关系,促使其规范运作,努力将其对金融秩序的消极影响、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中介机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的构想。
1、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从事资金融通的企业,具有政策性强、风险度高、影响面广的特点,应对其设定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成立条件。首先,对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名称应当规范,强化其咨询或中介性质,便于社会公众识别其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次对于从业人员应设定一定条件,民间借贷中介业务具有准金融业务性质,在设立登记时,应当要求公司从业人员中具有一名以上具有金融专业知识或在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是无大额负债、曾受刑事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并且曾被金融机构或信用社、基金会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进入该经营领域。
2、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一是对民间借贷中介市场进行清理,对凡是无证经营的业户予以取缔。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培训,政策法规宣传,使其在法律、政策准许的范围内规范经营。三是对中介机构的经营业务实行监测制度。具体可以参照当前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对预售商品房的管理模式,银监局等机构可通过备案登记管理的手段,对中介机构实行网络化远程监控,根据中介机构的投资规模确定其授信额度,规定中介机构设定的担保债务、收取的佣金比例等数据建立网络台帐,与税收管理机构共同监管,及时掌握中介机构业务发展情况、资金运营规模及其运行趋势,将民间借贷资金纳入有序管理的轨道,防止国家税源的流失。
3、规范整顿中介机构经营的外部环境。现在已处于传媒业非常发达的时代,广告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媒体发布广告的管理,对不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与其经营范围不符、夸大经营效益、宣传违法经营手段的广告内容予以取缔。发现发布虚假广告的单位应依法处罚,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资格。地方主流媒体应有社会责任意识,更需从严审查广告内容,正确引导消费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同时,金融机构应更新经营理念,根据公众的金融需求不断推出适应市场的金融服务产品,将更多的民间投资者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委托贷款服务,享受到更安全、更有保障的投资理财服务。
4、司法机关应表明态度,对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不仅不能保护,更需采用各种手段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打击,以净化民间资本投资市场。对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没收其违法经营所得收入。对中介机构在从事中介业务时,采取委托借款、转让债权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对未取得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范围而从事资金的融通、中介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也应依法对其进行惩处,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达到规范治理的长远发展目标。
你正在阅读的是:中介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现象的调查(4)
本文链接地址是:http://127.0.0.3/minjianjiedai/181.html浏览更多湖南贷款相关知识,请关注长沙贷款网,
版权所有。转载时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湖南借贷和原始出处及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