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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陷阱 加强审核多防范(2)

时间:2010-05-25 11:27 来源: 长沙团购网 作者: 湖南贷款 字体 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防风险有“法宝”

  笔者就民间借贷的问题咨询了律师,律师介绍说,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允许拆借资金,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但现实中,确有一些公民因为特殊原因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这就使一部分借贷在非正常或非法情况下进行,从而催生出所谓的“贷款担保公司”(实质是诈骗公司),以及形形色色的民间贷款机构。律师说,在民间借贷中,除借贷双方为亲戚朋友关系外,大部分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会提出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要求,有的民间借贷公司则要求无担保借贷人提前支付“利息”或“手续费”,律师说,对于借贷人来说,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是,要认真核实出借人信息的真实性,对于那些声称不限区域也不需要任何抵押,只需身份证,或支付一笔手续费就可以放贷的公司,借贷人一定要加以防范,以避免上当受骗。

  律师还认为,民间借贷是否合法,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弄清楚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是合法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其次是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属违法借贷,即使有借款协议,其借贷关系仍不受法律保护;三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四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复利部分不予保护。此外,对于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也应认定为无效。

  律师建议借贷双方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相关审查外,在进行借贷时,最好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上应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和其他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和币种、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有利息约定的,必须写清利率。具备公证条件的,最好办理公证手续。如果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约定的,应当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法定手续。对想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支持的个人和企业,除防范法律风险外,还要考虑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风险等综合因素,做好偿还借款的预期规划,做好借款和利息的及时足额偿还,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责任编辑:长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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