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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积金贷款新政下月实施

时间:2010-07-01 11:21 来源: 长沙团购网 作者: 湖南贷款 字体 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8月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相应调整。再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改善性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的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

  对于新政策中的“再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这一内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不管之前的公积金贷款是否结清,只要不是第一次办理的,一般都认定为再次贷款。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公积金贷款为2007年7月1日以前办理,且在2010年7月30日前已结清,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类情况的职工,在下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认定为首次,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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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从鼓励自住的原则出发,新政策增加了对房屋建筑面积的限制。比如,在公积金贷款方面,依照以前的规定,职工若为首次利用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新政策则明确,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为首次购、建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才为不低于20%。

  另外,今天(即7月1日)起,公积金提取的部分政策也作出调整。如职工为外地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必须提供自住证明材料,即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1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则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

  对2010年7月1日以前已在外地购房的,若符合提取时限等条件的(即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在购、建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1年内;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在偿还公积金消费贷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职工最迟可在今年9月30日前,向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前的规定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若在今年9月30日后申请办理,也须按新政策提供自住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则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

  同时,职工及其配偶因无房而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照新政策,其所租房的建筑面积为每户90平方米或人均30平方米以下,超过部分不予提取公积金。

    此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还表示,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为的是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确保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

(责任编辑:长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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