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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骗取贷款被处罚金 法定代表人被判刑2年

时间:2010-07-15 11:25 来源: 长沙团购网 作者: 湖南贷款 字体 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7月12日,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单位骗取贷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新晃金源粮油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向绍山亦犯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3万元。

  2007年7月18日,向绍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和会同县林城镇居民刘某分别出资注册成立新晃金源粮油有限公司(私营),向绍山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10日,向绍山用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房屋他项权利证作抵押,以新晃金源粮油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抵押贷款200万元,贷款用途为油料收购。同年4月22日,向绍山使用相同手法,以个人名义再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抵押贷款28万元。向绍山随后于同年6月携款潜逃,导致金源粮油公司被迫停业,这两笔贷款至今未偿还。

  新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绍山以公司名义用假文件骗取贷款200万元,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单位债务,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新晃金源粮油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向绍山作为单位骗取贷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后向绍山个人骗取贷款28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责任编辑:长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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