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申报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时间:2010-03-18 02:10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www.unn114.com
渝中小企〔2009〕155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推荐申报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有关市级担保公司: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全文及附件可在www.sme.gov.cn查询)转发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一并落实。
请各区县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文件有关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等要求,按属地化原则,在本区县范围内公开推荐“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1-2个和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条件的担保机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直接组织参展企业统一申报。请各区县按照附件一、二的要求,于8月25日前分别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市级担保机构将附二表直接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我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名单后,及时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联系人:王颢 冯庄 电话及传真:67625759 67639606
市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联系人:黎学英 代修超 电话:67625690 67626692(传真)
市中小企业局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联系人: 沈山 郭平 电话及传真: 67625693
市财政局联系人:陆宪 电话:67575320 67625354(传真)
附件一:重庆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推荐表.xls
附件二:重庆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类)项目推荐表.xls
附件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doc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一
重庆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推荐表 推荐区县: 金额单位:万元 企 业 名 称 企业性质/所属行业 上年末企业规模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 项目批准或备案文号 项目申报资料 项目计划解决就业 项目投资 项目建设起止年月 项目实施企业 职工人数 累计销售收入 资产合计 申报支持类别 对应申报要件 投资总额 固定资产 联系人 电 话 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意见(盖章):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意见(盖章): 说明:1.“项目申报资料”栏下的“申报支持类别”指企业申报的项目属于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支持重点的2个方面的某一方面类型的项目;2.“对应申报要件”指企业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某个方面所对应具备的要件资料清单(暂时只需要件名称即可);3.“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将“项目名称”与“建设内容”分别提行写明,并重点说明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4.“项目批准或备案文号”企业有的可填,没有的可后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附件二
重庆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推荐表 推荐区县: 担 保 机 构 名 称 成立时间 机构性质 注册资本 2008年末 2009年上半年担 保 贷 款 情 况(当期发生)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万元) 从业人员 资产合计(万元) 担保金额 放大倍数 户数 笔数 其中单笔800万元以下担保贷款 中小企业服务占比(%) 800万元以下占比(%) 代偿损失率(%) 担保费率(%) 提取风险准备金 (万元) (万元) 担保额(万元) 户数 笔数 ,
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意见(盖章):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意见(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 --------------------------------------------------------------------------------
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局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产业集群中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2、农产品加工项目:重点是产品有市场、增加就业岗位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规定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申报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的产业;二是年服务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质量检测等多种公共服务功能,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是采用或生产的节能产品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或在产业集群内进行集中治污改造。 5、申报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项目建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在2.5亿元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1.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9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每个项目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业务为单笔800万元(含)以下、单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补助额度: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其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对《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内的参展企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并说明申报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5个。 四川省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陕西省、甘肃省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5个,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5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9年 9月2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3)。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请在www.sme.gov.cn网页“重要通知”栏查询全文及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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