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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23 17:22 来源:糖酒快讯 责任编辑:www.unn114.com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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