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管局、地税局、物价局、疆土规划分局、市房产买卖管理中心、市房产注销发证中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立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肉体,分离我市房地产市场实践状况,现就调整武汉市享用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规范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七个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景色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越140万元(含140万元)。
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蔡甸、汉南、新洲、黄陂及江夏等区)普通住房规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越90万元(含90万元)。
二、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本钱后的余额作为价钱界定根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装修本钱。
商品住房的装修本钱由武汉市住房保证和房屋管理局担任认定。
三、自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按调整后的普通住房规范执行,原已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按原(武疆土房发〔2008〕482号)规则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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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地税局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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